内窥镜技术在观察、诊断体内组织病变中的应用已有多年历史


内窥镜技术在临床中,经小切口剥离出腔隙,插入内窥镜镜头和各种器械,完成一系列的操作,切开、剥离、电凝、冲洗、缝合等都在肉眼监测显示器屏幕下进行操作,代替了传统。 内窥镜技术是一种医疗仪器设备依赖性的技术,具有精细性,运用内窥镜摄像机设备。

近几年中国国产医疗品牌例如南京利昂医疗之类的国产医用内窥镜设备厂家已成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各类检查中。

内窥镜技术在观察、诊断体内组织病变中的应用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内窥镜技术应用切口短小,痕少,皮神经损伤少;在直视下进行,解剖层次清晰,可避免在盲视下不必要的神经血管的损伤;损伤小,并发症少,术后反应轻;术后恢复快,住院时间短,痛苦少。

平板DR在综合多个方面均有显著成就

DR行业进口品牌价格昂贵,民营、乡镇卫生院等基层无能力承担。国产品牌参差不齐,近些年无底线低价手段,产品创新能力过低,产品质量保障欠缺。DR行业在此状况下,升级转型势在必行。部分例如南京利昂医疗等中国企业早就切入到了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平板DR在国家方针的推进下,以“技术创新、人才资本提升、释放或淘汰过剩产能、提升供给”为导向快速转型升级。 在其他行业发展每况愈下的当下,DR行业却在国家有力政策的导向下,被推向了快速发展的“风口”之上,DR的销售台数保持着稳中有增。

面对格局突变,DR行业在未来三年内,将会在国内国际上发生巨大的变化。无实力血拼者将会直接出局,而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能成功脱颖而出的企业必将具备以下特征:

近些年来,DR行业常规的局限无法满足精益诊断,技术的发展亟待突破。

平板DR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在综合多个方面均有显著成就。

医疗保障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平板DR的销量逐步攀升;发展中国家在新的技术变革中,引进平板DR。

医疗器械的超范围使用有争议,也缺乏足够的关注

在各种使用不当的情况中,医疗器械的超范围使用有争议,也缺乏足够的关注。

一、超范围使用的现状分析

医疗器械超范围使用,是指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超出了医疗器械注册的“产品适用范围”。这个“范围”界定了该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及适用场所等。

1.医疗器械的超适用范围使用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医疗器械在注册时均标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但在实际应用中却经常出现超出适用范围使用的情况。

2.医疗器械的超适用人群使用

医疗器械应有明确的适用人群和禁忌人群。

3.医疗器械的超适用场所使用

不仅大型医用DR,如气腹机等医疗器械都有一定的使用环境标准,以满足既定的温湿度、通风、电磁环境、辐射防护等要求。

二、超范围使用的“是”与“非”

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使用不当情况,医疗器械的超范围使用常发生于经验较丰富的医务人员,且多数情况对超范围使用知情,有些甚至是在具体临床实践中根据已掌握的经验和技能对现有诊疗手段的“反思”和探索过程。

超说明书用药并不等同于不合理用药,但是不合理用药常以超说明书用药为表现形式。

相比药品的超说明书用药,医疗器械的超范围使用更加复杂,投入的研究却相对较少。“他山之石”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可以借鉴。比如,可参考药品制定相关产品超说明书使用的专家共识;为防止医患信息不对称,超范围使用时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借鉴合理用药系统,建立医疗器械合理使用监管系统;改进监测报告系统功能,增加风险预警功能,提高报告质量等。

三、超范围使用对技术审评的启示

医疗器械超范围使用风险不仅仅在监管方面,对技术审评环节也有一些启示。为更好地控制风险,还应关注以下问题:①产品风险分析应尽量涵盖材质、设计、流通、储存,以及临床使用各个环节;②生产企业应掌握产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对于临床出现新的使用方法或预期目的,如予以支持应及时报备变更相关产品注册资料,如不予支持则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③产品说明书对临床使用中的警示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输卵管导管产品应提示使用后对产品完整性进行检查等;④相关标准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输卵管导管的标准中可进一步明确分类,对用于造影的产品在断裂力等技术指标上分别明确低值。

总之,医疗器械超范围使用防不胜防,在某些特定领域也有存在的合理空间。然而,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无明确界定。为更好地防范不良事件发生,还需生产企业、监管部门、临床使用单位建立更完善的沟通机制,制定相关产品超范围使用的专家共识,完善风险分析并合理评估剩余风险,大程度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率。

医疗器械的服务模式都在加速创新变革

随着医疗器械市场容量的扩张,市场需求及资本方面的利好,医疗器械领域还获得了系列政策的强大支撑力。

在创新方面,将高性能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创新注入了巨大能量。

规范性政策的落地稳定了市场秩序,创新性政策的出台鼓励着国产设备的创新与突破。

我国医疗器械产业遇到过无数的困难与挑战,当前的成绩得来不易。

为了把售后服务做好,利昂做了大量工作,在国产医用dr医用监视器方面均有建树。

过去,由于我国经济处于较低水平,资金一直是横亘在医疗器械面前的拦路虎。如今,我国经济水平、科学技术等各方面实力均有了较大的进步,资金紧缺这一短板也逐渐被弥补。相对的,创新力将成为医疗器械下一阶段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在资本、政策等多因素共同作用下,新一代智能技术正在推动着医疗器械走向智能化、精益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无论是产业链,还是服务模式都在加速创新变革。新型的医疗模式逐渐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医疗器械需要一个相对长久的积累过程

医疗器械需要一个相对长久的积累过程,而且产品终是要用在人体上,一定要可靠、稳定。医疗器械的研发环节不仅包括从前期的技术研发到产品实现,再到临床试验和上市前的审评,还包括上市后使用过程中的临床评价,此后还要再反馈到研发环节继而打磨产品。

我国有7.7万余条各种医疗器械注册证、3.7万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涵盖的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在整个医疗领域之中显得尤其突出。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目前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基础。

无论从研究水平、人才集聚,还是政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企业的关注和成果转化,以及社会资本的介入,中国医疗器械正迎来一个更好的发展时期有这样大的发展,才可能有大的收获。

据南京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的了解,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医疗器械的二大市场,医用DR设备、气腹机等都得到了一致的赞誉,且每年以百分之十左右的比例在扩增。同时,医疗器械种类繁多,跨度也是大的。


以内窥镜摄像机为列产业技术的创新是医学创新的载体

内窥镜摄像机一开始就是为了兼顾减小创伤又能完成治疗而诞生的,这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医学专家的需求在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内窥镜作为医疗工具,其实就是医生的手和眼的延伸,医生借助内窥镜可以通过很小的创口进入体内,直达病灶部位。同时将病灶的影像通过光学放大,再经过数字化处理,呈现出大而清晰的影像。

常说产业技术的创新是医学创新的载体,内窥镜的发展就是很典型例子,手术要进步就离不开产品迭代,医生的技术会通过使用产品能提高,医生在使用的基础上有新的想法,厂商就负责满足需求。这种互动形成了行业和医疗的螺旋式发展,这是唇齿相依的关系。

手术过程中需要手术器械更得心应手、视野更加清晰,更容易去完成手术,手术效果与术后康复才能更理想。我们的产品就需要根据这些需求不断创新。

内窥镜一开始初使用的是卤素光源,现在已经变成了医用冷光源,目的就是避免体内组织因为受热过度造成热损伤。所有技术的迭代都是为了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当前医疗器械法规背景下,现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当前医疗器械法规背景下,利昂医疗发现现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其一,医疗器械法规缺乏协调统一,体系上下不衔接。

医疗器械治理涉及产业和产品质量两大方面,前者要求医疗器械企业、产品种类和数量能够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后者要求医疗器械质量风险可控,并能够满足人们对高品质医疗器械产品的需求。在我国医疗器械治理法规体系中,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成为医疗器械行业的“母法”,许多基本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都是由《条例》确定的。在医疗器械上市前管理中,注册和生产是影响医疗器械治理的两大环节。《条例》分别设置了注册许可和生产许可对两大环节实施行政审批,并确立了“先产品注册,后生产许可”的模式。该模式主要有四点内涵:一是自然人、组织、法人等所有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主体,都可以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许可;二是获得注册证许可的主体,可以自愿选择自己建厂生产或直接委托生产;三是自愿生产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生产许可建厂生产;四是不愿自我生产的,可以直接委托生产并不受有无生产许可的影响,因为客观上只有不具备生产条件(没有生产许可)才需要委托他方生产。

诚然,《条例》作为上位法确立的立法内涵还需要部门规章等下位法承接落实。但是,与《条例》配套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并没有与《条例》做到衔接,导致医用DR等医疗器械治理体系缺乏协调统一。

其二,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捆绑,扭曲市场资源配置。

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管理的捆绑模式,将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与日后的生产活动进行了捆绑。它既要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主要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又要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的双方均获得注册许可与生产许可。此种情形下,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被严重限制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这一小范围内,其他科研人员与机构、研发非创新医疗器械的其他企业均不能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背离了《条例》的立法初衷。只有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具有注册证以及生产许可证时才能进行委托生产,这从某种程度上扭曲了医疗器械生产的内涵,而且不利于社会资源的自由流通。这种僵硬的限制没有照顾到行业分工的现实需要,实际上背离了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协同要求。

在捆绑模式制约下,除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可以由一般企业申报外,其他产品均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大量掌握先进技术的科研人员和研发机构被拒之门外,不利于科研成果的及时转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仅需要拿到注册证,而且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立厂房进行生产,成本巨大,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另外,在产能不足的情形下,委托方将产品委托给同样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具有相似生产条件的受托方生产,由于双方互为市场的竞争方,委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资料转移等方面有较大的顾虑和担忧,并不利于委托生产的开展。可见,现行规定不但束缚了科研人员与机构、企业的创新热情,而且不利于在工业化大生产背景下提升医疗器械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初的行业环境下制定的法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亟须进行制度上的改革,推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势在必行。

进口医疗器械的相关疑问

利昂医疗的总工程师给大家解答一下进口医疗器械的相关疑问:

问:一份由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代理人(或国内总代理商)给其下游客户出具的英文证明文件《Certificate of conformance and Sterilization》,是否可作为合法的医疗器械合格证明?

答:由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代理人给其下游客户出具的英文证明文件《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不是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证明。

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出具的主体不对。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是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出具的,而该《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的出具主体为注册代理人。其二,出具的时间不对。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出具的时间为医疗器械生产出来之后,出厂之前。而该《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应该是在医疗器械到达我国海关后出具的,时间已在医疗器械出厂之后。其三,出具的依据不对。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是医疗器械生产者依据产品技术要求或强制性标准检验合格后出具的检验报告;而该《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经过检验后出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综上可以确认,由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代理人(或国内总代理商)给其下游客户出具的英文证明文件《CertificateofconformanceandSterilization》不是合法的合格证明。

问:医疗器械出厂前是否须按照产品技术要求或强制性标准上的所有项目进行全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答:《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只要求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

由于内窥镜摄像机等医疗器械检验项目多,对检验设备要求高,在目前的发展状况下,对出厂的每一批医疗器械进行全检并不现实。因此,在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时,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上都会明确企业在医疗器械出厂前应当检验的项目。如大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医疗器械出厂前只需做部分检验,而规定出厂须全项目检验的医疗器械非常少。

虽然产品技术要求里规定出厂检验只需做部分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不用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全项目检验,企业按规定须在一定周期内对其所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全项目检验。

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检验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全项目检验两种。其中,出厂检验是生产企业按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对医疗器械出厂必检项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全项目检验则是生产企业对产品技术要求或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所有检测项目进行检验,一般每年只需做几次全项目检验,其目的主要是生产企业用来验证产品质量水平或生产过程;尤其是出现不合格报告或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开展全项目检验,以验证该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

问: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是否有权要求进口商或供应商提供进口医疗器械境外厂家的《批生产记录》《出库单》《销售记录》等信息资料?

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所以,只要是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的资料,监督管理部门都有权查阅、复制、查封、扣押。尤其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相关问题的,需要调取《批生产记录》《出库单》《销售记录》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地方监管部门是有权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的。

另外,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购进医疗器械时,需要境外生产厂家的《批生产记录》《出库单》《销售记录》等信息资料来核实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时,也是有相应权力的。

气腹机等医疗器械行业要发挥医生这个非常关键的生产力的作用

医疗行业已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焦点领域和衡量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动力,也是支撑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把用户(即医疗机构)和制造商(即生产企业)做一个结合,协会过去也通过产学结合促协调交流,推动产业发展,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和辅助推广的循环。

重要的是要发挥医生这个非常关键的生产力的作用,因为医生既了解患者的需求,又熟悉医疗技术,也是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枢纽。有很多医生也有技术发明,通过他们进行转化也是比较根本的创新。

医疗器械的创新要从医生需求的入手,了解临床的需求;要从病人家属的需求入手,特别是多发病、疑难病,跟他们座谈交流,寻求创新的方向和突破点;从进口医疗器械入手,寻找替代的机会,加强内窥镜摄像机气腹机等创新设备的发展;四是与科研机构和高校合作。

一味的低价政策,严重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在国际上,中国医疗器械产业的总量居世界三位。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已经比较庞大。不过整体来看,我国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水平依然比较落后,特别是高层次医疗器械市场基本上被国外垄断。这种情况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比如整个产业的底子薄、起步晚,在生产工艺、检验检测、审批监管等方面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和我们的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也有关。典型的就是招标定价环节存在诸多乱象。

招标的时间也比较乱,有的地方一年招一次,有的地方两年招一次,有的三年五年才招一次,企业难以应对。

医疗器械的招标定价也不统一,同样一个产品在省内各地区的价格不统一;一味的低价政策,先上市的原创产品定价低于后上市的跟进产品,严重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价格制定体系比较僵化,CPI在涨,人力成本也在涨,可招标价格连续几年不做调整;新进来的外省市产品可以定一个新的价格,而本省市原来的产品招标价不动。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内国外产品同质不同价。不是所有国产医疗器械都比国外落后,比如内窥镜摄像机气腹机等,但是进口产品的定价几乎是国产产品的2倍,严重挫伤国产医疗器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国家应启动重大专项扶持国产医疗器械创新;企业创新也要与国际接轨。对于质量稳定的国产医疗器械,政府部门也应该通过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手段引导提高使用率。医生也要及时推介,作为患者也应逐渐转变思想,并不是所有医疗器械都是进口的好,有些国产产品质优价廉,是值得信赖的。

医疗器械是国家推动的健康服务业中的支柱产业,也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建议规范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市场,严格执行国家卫计委出台的招标采购政策,减少招标环节,统一定价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地、及时地调整定价,给企业留出一定利润空间,保证企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