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疗保障单独立法是应有之义

利昂医疗DR厂家的总工程师建议尽快制定医疗保障法,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覆盖全民的医保制度。医保制度改革的目标不是医保个人账户结存了多少钱,而是要起到互助共济作用,让所有人都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不因病影响生活质量。

尽管现行《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对医疗保障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是原则性规定,再加上该法律是2010年制定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今天形势的变化,所以,针对医疗保障单独立法是应有之义,期待医疗保障法早日纳入立法规划。

国家医保局发布的《2018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34452万人,参保覆盖面稳定在百分之95以上。要想保障如此大规模参保人数的权益,仅靠现有法律及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与医保法律不健全有关。

以近年来频发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为例,主要原因是医保基金涉及多个链条,而现行法律体系不系统不健全。尽管《社会保险法》、《刑法》等法律中有相关惩罚性条款,但对骗取医保资金现象并没有形成约束,仅靠事后惩罚是不够的,须完善法律体系的治理。

还有,医保基金在互助共济方面还有待法律推动。

另外,现行法律滞后于改革进程,所以急需完善法律。如今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已经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但现行《社会保险法》里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新农合)”却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国家医保局是机构改革后新医保的主管部门,也需要法律明确责任和授权。

观察其他国家,医保也是单独立法的。之所以针对医保单独立法,是因为医保关乎所有国民健康权益,也因为医保体系比较复杂,涉及参保人、医疗机构、医药机构、经办机构、政府等方面,所以更需法律体系的支撑。

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或者正在通过地方立法消居民医保之忧。

国内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现有医保制度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的需求,另外,国外比较成熟的医保立法经验也值得我们吸收“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