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强制性标准也作为处罚的依据

利昂医疗总结到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涉及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及《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指导性文件有《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广东省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法规文件比较多,注册人尤其新开办企业往往比较迷茫且存在问题也较多。

产品说明书作为重要的设计开发输出技术文件之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变更应保留体系变更记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或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等情况在原处罚基础上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以下条款:“取消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在注册核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或各类生产监管中,发现生产或经营企业往往忽视产品说明书中的运输储存条件,仓库缺少温湿度等控制条件或与说明书载明的条件不一致,出现缺陷项或各类经济、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强制性标准也作为处罚的依据。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标识的解释”项目,因注册人按照YY/T 0466系列标准完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其他可自行修改的相关内容主要为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基本信息”项目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等内容,具体可详见通知具体内容。有源及无源医用冷光源等医疗器械目前尚不能自行修订,需按照相应法规要求提交说明书变更申请或其他途径申请变更注册。